运输服务✿◈,bifa必发✿◈,必发✿◈,收费公路是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领域✿◈,对吸引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在收费公路领域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根据公路领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年第17号)等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收费公路领域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经营性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包括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实施管理✿◈、项目运营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在符合投资管理✿◈、行业管理✿◈、招标投标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经营性公路项目✿◈,可以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要求✿◈,选择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也可以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投资建设✿◈。
第四条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中✿◈,合理测算项目总投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严谨✿◈、审慎开展车流量预测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保经营收入应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确定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初步协议(如有)及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特许经营期满移交接收✿◈,按规定及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填报或组织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相关信息✿◈。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时✿◈,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交办财审函〔2024〕304号)有关要求✿◈,履行项目前期工作行业审查程序✿◈。
第七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资金安排意见✿◈、行业审查意见等要件对特许经营方案进行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的建设内容✿◈、规模✿◈、静态总投资✿◈、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支持上限等核心参数边界条件应与资金安排意见✿◈、行业审查意见等要件保持一致✿◈。
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资金安排意见✿◈、行业审查意见确定的要件基础上✿◈,强化工程技术经济比较✿◈,确保核心参数边界条件合理可靠✿◈。
项目实施机构在特许经营方案编制期间✿◈,可面向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就项目关键条件开展市场测试✿◈,了解潜在社会资本的投资意向和条件✿◈、投融资能力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意愿等信息✿◈,并根据市场测试结果完善特许经营方案✿◈。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经营性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方案中有关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应当征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设期投资支持✿◈、依法依规合理调整土地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发展路衍经济✿◈、推动“交通+产业”融合等方式✿◈,提升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总体盈利能力✿◈。
政府给予建设期投资支持的✿◈,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其中采用资本金注入的✿◈,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收费站设置应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由社会资本单独投资或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比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由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对由其他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项目✿◈,原则上应由与其他部门同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特许经营方案✿◈。
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时✿◈,原则上不得在项目公司中控股✿◈。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特许经营者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作出要求✿◈,并将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政府支持条件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接受具备投融资能力的潜在特许经营者参与投标✿◈,不得将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或者自身不具备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但联合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特许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中标后可以不再对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对于不具备勘察设计或施工资格能力的特许经营者✿◈,中标后由其组建的项目公司依法对勘察设计或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清单)✿◈,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
第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当地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未明确认定标准的✿◈,应优先按照支持项目清单中的第二类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的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竞价因素✿◈、管理经验✿◈、专业能力✿◈、投资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特许经营者招标的竞价因素可设置为拟申请的收费期限✿◈、建设期政府投资支持额度等一项或者多项因素✿◈。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独立投标的民营企业或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为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政府招投标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名✿◈,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并与项目公司签订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及相关文件不能与特许经营方案及招标文件中已明确不得变动的核心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
第十九条根据初步协议(如有)和特许经营方案要求✿◈,如成立项目公司的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项目公司可以由特许经营者单独设立✿◈,也可以由政府指定出资人代表采取出资入股或设立特殊股份的方式与特许经营者共同设立✿◈。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编制)协议范本》编制✿◈。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企业投资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如与项目前期办理审批✿◈、用地✿◈、规划等手续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的✿◈,应当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实施机构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完成审批或核准手续的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项目资本金✿◈、调整主要建设内容✿◈、调整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应重新履行前期工作行业审查✿◈,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应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与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支持的国家高速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申请确认函✿◈、并附项目审批(核准)意见✿◈、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对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交通运输部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具体安排数额和支持方式✿◈。
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初步协议(如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投资义务✿◈。成立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公司负责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向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提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有效控制造价✿◈,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负责✿◈,并做好运营筹备✿◈。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聘请设计审查单位✿◈、对项目监理单位或者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采购等措施✿◈,对设计及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也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成本审计或者承担其他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和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对收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运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畅通高效✿◈、绿色智能的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建设运营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定期开展运营评价✿◈,政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需开展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将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结果✿◈、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内容及其变更或终止必发✿◈、政府投资支持✿◈、公共产品或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运营评价结果等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应当将项目每季度建设运营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涉及运营主体实质性变更✿◈、股权移交等重大事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具体情况书面告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在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因政府方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因特许经营者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通行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十五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协议约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三十六条社会公众有权对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养护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项目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供的服务未达到约定标准或者存在侵犯公众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社会公众可以向项目公司提出意见✿◈,项目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改正✿◈。项目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社会公众有权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经营期限届满✿◈,该公路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项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相关资料等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项目移交的过渡期✿◈、移交内容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项目移交过渡期宜为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年或2年✿◈,政府有关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公司应当联合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共同做好项目移交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项目收费审批机构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必发✿◈,项目公司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
第四十条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运行养护状况✿◈、成本效益✿◈、监管成效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二条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交办财审〔2017〕173号)同时废止✿◈。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程侃副司长就《操作指南》有关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为进一步在收费公路领域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以下简称“PPP新机制”)✿◈,发挥好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本期访谈邀请到交通运输部财务审计司程侃副司长就《操作指南》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2023年11月以来✿◈,国家层面出台《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聚焦特许经营项目✿◈,对编制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平选择特许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做好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发挥好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规范实施PPP新机制✿◈,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推动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操作指南》✿◈,为规范实施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提供指导✿◈。
《操作指南》共6章42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第二章为特许经营方案编制与审核✿◈,明确了项目实施机构编制✿◈、完善特许经营方案等工作职责✿◈。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建设期投资支持等方式✿◈,提升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总体盈利能力必发✿◈。确定了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方案审核权限和相关要求✿◈。第三章为特许经营者选择及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明确了特许经营者选择的基本资格条件要求✿◈、评标办法✿◈、中标候选人公示✿◈、签订协议流程✿◈、特许经营协议编制原则✿◈、收费公路立项审核及变更手续✿◈、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方式等✿◈。第四章为项目建设与运营✿◈,明确了在项目投融资✿◈、前期工作必发✿◈、建设及运营✿◈、设计及工程质量监控✿◈、成本审计✿◈、运营评价✿◈、信息公开✿◈、提前终止等方面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项目实施机构各方的工作要求✿◈,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内容等✿◈。第五章为项目移交必发✿◈,明确了项目移交责任✿◈、项目移交程序✿◈、过渡期时间✿◈、项目移交方案主要内容✿◈、移交涉及的鉴定和验收等相关要求✿◈、项目移交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内容等✿◈。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操作指南》的有效期以及解释权限等✿◈。
《操作指南》是PPP新机制实施以来国家层面首个专门针对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管理出台的政策文件✿◈。一是明确经营性公路和特许经营的关系✿◈。《操作指南》明确了经营性公路可以按照PPP新机制要求选择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也可以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投资建设实施✿◈,为地方推进经营性公路的建设实施提供了可选择的路径✿◈。二是坚持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操作指南》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应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和建设时机✿◈,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中✿◈,合理测算项目总投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严谨✿◈、审慎开展车流量预测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保经营收入应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额外新增地方政府未来支出责任✿◈。三是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参与收费公路投资的积极性✿◈。通过完善准入制度必发✿◈,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参与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独立投标的民营企业或有民营企业参与的联合体为中标候选人✿◈。四是突出可操作性✿◈。细化明确了收费公路按照PPP新机制实施的工作要点和操作流程✿◈,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更好更快✿◈、合法合规地推动收费公路新机制建设项目提供指导✿◈。
《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两类✿◈;公路收费权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只能由省级人民政府通过行政许可方式授予✿◈。其中✿◈,经营性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采用传统投资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经营性公路✿◈,都应符合《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定✿◈。特许经营模式相对传统模式✿◈,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更加严格✿◈,更注重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求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股东✿◈,增加了加强运营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新要求✿◈。
收费公路传统投资模式实施流程包括✿◈:确定项目发起机构✿◈,编制投资人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协议和项目经营协议欧联首个六冠王诞生✿◈,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投资建设及运营✿◈;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投资者依法获得收费经营权✿◈,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的监管✿◈,收费期限届满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收费公路特许经营模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同时✿◈,还需符合《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其实施流程包括✿◈:确定项目实施机构✿◈,编制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公开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投资管理程序✿◈,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和移交等✿◈。
《操作指南》联合印发后✿◈,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收费公路项目实际✿◈,合理选择项目投资建设模式组织实施✿◈,发挥好收费公路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推动收费公路高质量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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